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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个人股权变更时地税所需提交什么资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在签章处须加盖企业公章,除“每股净资产外”其余栏次均应填写。“转让合同金额”处空白格斜线画销,如根据文件规定转让价格未出现明显偏低的情况,“转让收入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和“正当理由情形处”用斜线画销。);
2、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一份)
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有被投资企业填写申报)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应包括本次变更前所有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和变更后所有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本次变更涉及的股东及股权比例变化,以前历次股东变更情况。审核人员应核实之前股东变化是否在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4、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需明确所转让股权具体的转让金额,应已贴花并画销,不需加盖企业公章,有股权转让方签字确认,多页需骑缝签字确认,转让协议需明确股权转让金额,不得以同意接收等字样替代);
5、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须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不需加盖企业公章,有股权转让方签字确认);
6、股权变更企业章程复印件(应为此次股权变更之前的章程,章程中的注册资金、投资方名称、投资方出资应与系统中的信息一致,最后一页是否有法人签字或全体股东签字或公司公章);
7、验资报告,或入资单,或当时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资料的复印件(如果转让方提供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则检查要点同第2项,同时核查该次股权转让是否在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备案,如没有备案应核查该次转让是否应当纳税);
8、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点上月末的股权变更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报表需有期初数和期末数,关注资产负债表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和利润表的收入部分,应对照企业的纳税申报记录比对是否存在纳税疑点,如有疑点应几率并开展后续评估工作);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除需规定上述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须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不需加盖企业公章,由受托方签字确认);
2、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委托人应为股权转让方,不应是股权变更单位,不需加盖单位公章);
3、如果是股权转让方已经解缴税款的,则需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不需加盖企业公章,有股权转让方签字确认);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的由情形的,应提供:
①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②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不需加盖企业公章,有股权转让方签字确认);
③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超过2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所有复印件均要求为A4纸,加盖公章(特殊注明的除外),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同时注明经办人姓名、日期、多页资料的还须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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